中国传媒大学基建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服务备选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学校投资效益,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条件所称招标代理业务,是指受招标人委托,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服务备选库采用全开放平台,满足条件即可提出申请加入。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与学校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具备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良好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
(六)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
(七)近3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降级或撤销资格的处罚;
(八)近3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九)国家相关法规和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入库满足条件
(一)原则上入库企业需满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所要求的甲级以上资质,中央直接投资项目还应符合发改委《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的所要求的资质;
(二)申请入库前二年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未因招标代理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因严重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禁止或限制承接政府投资工程业务;
(四)具有可以完成所委托工作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六条招标抽取办法及程序
(一)代理机构从备选库中抽取;
(二)发布信息:所有的抽取工作,公开透明,抽取环节应在基建处网站予以公布;
(三)抽取时间安排:由基建处的抽取时间,公开抽取。其中总包施工等重大项目招标必须由监察处、审计处等相关监督部门参加;
(四)一般抽取一家作为招标代理服务单位,总包施工等重大项目招标在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三家,并现场确定第一、第二、第三候选人,现场监督部门签字确认;
(五)向中标的代理机构发出《项目招标委托书》;
(六)签订合同。代理机构在收到《项目招标委托书》5个工作日日内按照国家工商、建设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GF-2005-0215)》范本签订《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或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合同》,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总包施工等重大项目招标中若选定的代理机构因特殊原因无法代理的,经监督部门审核后,则由第二候选代理机构代理业务。以此类推。
第七条如发生以下情况予以退出本备选库
(一)中途更换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未报公管办审定的;
(二)不向建设单位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导致违规现象发生或招标失败的;
(三)因从业人员的重大失误致使招标失败、造成招标人损失或导致代理的招标项目被投诉的;
(四)未按招标程序执行的;
(五)违反开评标纪律;
(六)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的;
(七)以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
(八)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将承接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转让他人的;
(九)代理机构在代理业务过程中廉政方面出现违规违纪情节严;
(十)超越招标代理资格和代理委托合同进行招标代理活动的;
(十一)以不合理的条件故意限制、排斥、歧视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
(十二)被招标人在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后无故放弃代理业务的;
(十三)经有关部门核实认定,在申请进入名录库的资料中弄虚作假的;
(十四)泄漏在招标代理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与第三者串通损害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利益的;
(十五)招标代理机构因招标代理被其他部门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
(十六)因违法违规问题被有关部门禁止或限制在本地从业资格的;
(十七)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因招标代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八)工作配合不足,导致工程出现重大延误的。
第八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