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基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管理办法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审查设计文件(图纸),对工程质量、工期、造价、安全进行控制,监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工程建设相关各方的关系。结合我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基建部门工程管理部对监理工作和监理人员的协调管理是基建部门的重要工作职责。基建部门要依据合同约定协调配合监理单位人员全面、严格履行监理职责。
第二条基建部门要加强对各监理项目部中专业工程师(监理员)的上岗资格业务水平、职业素质的考察,督促监理单位提高监理水平。尤其要求监理单位按各施工阶段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
第三条基建部门要检查监理组织的每周工程例会纪要、月报等是否详尽、如实、认真。
第四条基建部门要督促监理单位审查承包单位的各项施工准备工作,由总监下达开工令。
第五条要求监理单位参与设计图纸交底,并提前拿出图纸会审的书面意见。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及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将审查情况上报基建部门。
第七条根据学校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督促监理单位审查工程项目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设备的质量、数量和规格。
第八条基建部门要求监理单位认真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定期召开监理例会。
第九条基建部门要督促监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对隐蔽工程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参与工程质量问题的分析、处理。
第十条遇有工程变更情况,基建部门要协调监理单位就变更涉及的设计内容、技术内容、工程量、单价或总价、工期、难易程度做出评估、核对、技术核定,同时协调处理可能出现的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
第十一条基建部门应按要求督促监理方应每周召开工程例会,分析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的情况,并形成例会纪要。
第十二条基建部门要督促监理单位和人员履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和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工程监理职责。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工作未履行国家相关法规约定的监理职责及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基建部门及时约谈监理单位负责人,并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