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基建工程支付及结算管理办法
为提高基建工程项目结算效率,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基建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基建工程支付及结算原则: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按照平等、诚信的原则,进行基建结算工作。
第二条基建工程支付及结算依据:
依据工程合同中关于价款及调整方法的约定进行支付及结算。
工程价款支付及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甲乙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或签定合同补充条款。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第三条工程预付款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并领到《施工许可证》后预付工程款。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四条工程进度款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按月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结清的办法。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
基建部门收到施工方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的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时,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并经审计部门和基建部门确认后,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付款,进度款付款金额不高于当月审计审核已完工程量的80%进行支付,进度款总额支付至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和未确定的整项暂估价后的80%。变更洽商不随进度款支付,待工程结算后支付。
第五条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资料的递交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编制结算,报送基建部门,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竣工结算书(一式三份)及电子版,并附工程量计算书;
2.竣工图纸及电子版一套;
3.投标图及电子版一套;
4.工程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及有关文件;
5.工程投标文件及电子版
6.施工合同及相应补充协议;
7.经批准的开工报告、工期延期联系单;
8.设计变更及图纸会审纪要;
9.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10.施工日志;
11.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12.所有洽商签证单;
13.工程竣工后的验收资料;
14.其它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二)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审核
基建部门对施工单位呈报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完整性与真实性审核。
(三)工程竣工结算初步审核
工程竣工结算资料通过完整性与真实性审核之后,由基建部门组织对其结算报告进行初步审核,审核结果需经双方确认。施工单位对呈报资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负责,由于施工单位报送结算资料不及时,造成基建部门审核时间推延,施工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基建部门初步审核结果经与施工单位确认后,作为施工单位向审计单位呈报全部竣工验收资料的依据,基建部门负责将初审过的竣工结算资料报送学校审计部门,开始竣工结算审计。竣工结算审计时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基建部门根据审计部门最后确认的结算审计报告向施工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到质保期满后结清(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施工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及时修理,若不及时处理由第三方进行维修所发生费用,将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第六条为促进施工单位工程结算审计资料的真实性,经审计单位审核,工程审减率在7%及以下的项目,审计费用由学校承担;工程审减率超过7%时,超出部分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在审计报告出具前将所承担的费用交至学校财务处,此项内容应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七条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延后,甲乙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